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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之 “警惕市场操纵”

2017-07-05 3 作者:山西省上市公司协会

一、证券市场操纵概述
1.证券市场操纵,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案例——鲜言操纵“多伦股份”
2012年,鲜言通过收购香港多伦投资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多伦股份11.75%股权,成为其实际控制人。鲜言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及14个信托账户,账户组的交易资金也是来源于鲜言、鲜言控制的公司及14个信托计划。鲜言利用这个账户组,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采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从而非法获取了暴利;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对应当公告的多伦股份重大信息不及时公告,还公告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信息,使多伦股份连续6日涨停;虚假申报操纵股价。2015年5月11日、12日,鲜言操纵的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买多伦股份,并频繁撤单后再申报,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以虚假申报方式制造涨停价买单众多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两天实际买入数量均为零。通过这些手法,鲜言影响多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达5.78亿元。此外,鲜言还未按规定报告、公告其持股信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投资者的警示
市场操纵行为扭曲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严重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误导欺骗广大投资者,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通过任何手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市场操纵具有较强的欺诈性和迷惑性,希望广大投资者保持警惕,面对价格大幅波动的投资产品要理性分析判断,不要盲目追涨杀跌、跟风炒作,防止遭受市场操纵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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