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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科创,你我同行】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解读

2019-03-15 125 作者:整理自上交所、新华社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明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和投资者保护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

 

当日集中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项主要业务规则,是依据证监会同日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章等上位制度制定的。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业务规则着重在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制度包括将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

 

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审核内容和要求。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将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充分、一致、可理解,加大审核问询力度把好入口关,震慑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进一步合理界定持续督导职责边界,补充履职保障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对科创板定位作出的规定,是推进科创板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的目标和方向。科创板定位的把握需要处理好现实与目标、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优先支持新技术、新产业企业发展,也要兼顾市场认可度高的新模式、新业态优质企业发展。

 

据悉,上交所将主要从制度建设、市场机制、审核安排和企业引导等四个方面具体落实科创板定位,包括通过发布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业务指引、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和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细化保荐核查要求,强化专业把关和自律督导机制,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建立执业评价机制,通过商业约束和声誉约束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对科创企业的遴选功能等。

 

除主要业务规则之外,上交所还根据“急用先行”原则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4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对相关制度安排作出具体、细化的操作性规定。后续上交所还将就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资产重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尽快发布配套细则和指引,保障这项重大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尽快落实落地。

来源:整理自上交所、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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